资料图:台湾当局前领导人马英九。 高院原判决指出,马英九于2013年8月31日晚间10时,假借职权,在寓所将“陈荣和财产来源不明案”、“柯建铭全民电通更一审无罪判决收判行程表”、“北院102声监续字第568号译文”、柯建铭个人资料和“检察总长”黄世铭口头报告内容,口头转述给时任台湾行政机构负责人江宜桦、马英九办公室副秘书长罗智强,依法判刑4个月,得易科罚金。 但台“最高法院”认为,首先,高院判决事实部分仅用抽象标题,笼统记载马英九泄漏的资料类别,未详查具体内容。 再者,高院认为江宜桦职务与侦查犯罪、台湾立法机构自律无关,无权知悉马英九所说的内容。但台“最高法院”认为,江宜桦是台湾行政机构负责人,有权力与职责将失职的行政团队成员移送台湾监察机构,原判决理由欠备(不具备)。 第三点则是高院依罗智强、江宜桦证述,认定马英九案发当晚并未提到台湾法务部门负责人曾勇夫的去留、行政团队成员的政治责任问题,因此不采信马英九的说词。但台“最高法院”认为,罗、江两人证述矛盾不一,高院没说明如何取舍矛盾陈述。 最后一个理由是,如果司法关说(说情)的人是台湾立法机构负责人或掌有法官、检察官升迁、监督权限的“检察长”,对于公信力的破坏,不是一般私人关说可以比拟。台当局对司法关说行为适当的处置,能说和“增进社会公益”完全无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