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经济报10月15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北市警员张景义5年前执勤时开枪击毙驾车冲上人行道的黎姓嫌犯,一审、二审均判无罪;民事部分,张景义已赔偿黎某家属80万元(新台币,下同),而黎某家属另要求公赔,向台北市警局索赔244万多元。近日台北地方法院认为,黎某拒捕才引发张景义开枪,张景义行为符合台湾警械条例规定,没有过失,也没有延误就医等情况,不适用于台湾公赔规定,故驳回黎某家属诉讼,可上诉。 台北市万华分局警备队警员张景义担任万华警分局汉中街派出所警员时,2013年在中华路处理案件,发现新北市警方正追捕偷油的黎姓男子。黎某先是开车冲撞警用摩托车,再飞车逃逸。张景义看到黎某的轿车开上人行道,立刻取出配枪,大喝:“停车!下车!” 黎某不从,张景义朝轿车射击2枪,1发子弹贯穿挡风玻璃,进入车内,擦过黎某的右肘后,从右下腹进入腹腔,黎某休克死亡。 检方认为张景义“用枪过当”而起诉,台北地院判决张景义无罪;检方上诉,台湾高院认为,黎某拒捕,是“现行逃犯”,又在台北市西门町人行道疾驶,张某为了现场民众安全才开枪“打车”,并无不妥,二审也判无罪。 至于民事部分,黎某的妻子、儿子提起公赔诉讼,主张“警员使用警械时,如果不是情况急迫,应注意避免伤及对方致命部位,但张景义仍贸然朝车辆开枪,导致黎某致死”,要求赔偿殡葬费、扶养费、抚慰金等,另外,黎某驾车拒捕也有过失,以双方过失责任比例6:4来计算,扣除张景义赔偿的80万元,共计要求台北市警局赔偿244万多元。 台北市警局抗辩指出,黎某当时属于“准现行犯”,且驾车冲上行人众多的人行道,对公众有危险,张景义使用警枪符合台湾警械使用条例规定。另外,张景义射击汽车挡风玻璃,已尽到注意防误伤的义务,并无过失,至于挡风玻璃材质造成弹道偏折,不是张景义能预料到的,请求法官驳回黎某家属诉求。 台北地方法院认为,按照相关弹道鉴定等结果,事发当时,黎某危害民众安全,张景义开枪没有过失,也没有延误就医情况,不适用于台湾公赔规定,故判黎某家属败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