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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立法强化交通事故理赔 国家承担连带赔付责任

来源:中华经济报 作者: 人气:33671 发布时间:2019-01-28
摘要:对于无保险事故车辆,在事故责任人无力或只能承担部分赔付责任的情况下,将由车辆所在国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据报道,法案规定,机动车所在国政府有义务和责任,强制机动车使用者必须购买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并为此承担相关经济连带赔偿责任,确保车辆事故受害人或家属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

  法案同时规定了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最低赔偿金,在重大交通事故造成群体死亡事件中,群体受害事件赔偿金不得少于607万欧元,单一受害人最低赔偿金为122万欧元。事故受害人无论国籍、种族赔付金额均不得少于最低标准。

  法案强调,以下三种情况由国家承担连带赔付责任:一、无险事故车辆责任人无力赔偿;二、有险车辆保险公司无力赔偿;三、重大自然灾害及交通设施问题引发的交通事故。与此同时,政府必须保障在发生事故后6个月内,监督保险公司或国家对受害人家属做出理赔。

  欧洲议会表示,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欧盟拟设立专门机构,监督和参与机动车、航空、海运等交通运输业强制保险基金的协调和统筹。该议案将于2月中旬交由欧洲议会进行讨论。(张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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