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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经济报8月20日电 据台湾《中时电子报》报道,台湾蔡姓男子3年前担任新北市警察局秀山派出所警员时,受理1名年轻女子举报毒品案件后,他以“查案”为借口,到女子住处实施性侵,事后企图付100万元新台币私下和解。近日,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判处蔡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定案。
据了解,已婚育有1子的蔡某2015年5月6日接到被害女子举报他人吸毒,当晚就利用她留下的个人信息与她聊天。隔天凌晨,他又借故到她的住处聊天,宣称“闻到毒味”,怀疑她吸毒,实施性侵。
案发后,被害女子在台湾警界友人陪同下到警局报案。蔡某坦承性侵行为并向她道歉,还签下调解书,赔偿对方100万元新台币。
检方侦办期间,被害女子因屡传不到,全案一度获不起诉,后经再议发回,检方才将蔡某起诉。
之后,台北地方法院将蔡某判刑4年6个月。蔡某提出上诉,要求轻判并给予缓刑。
台湾地区“最高法院”认为,蔡某与被害女子签订和解书时已承认性侵对方,再加上证人证词,认定蔡某犯罪行为明确,故判刑4年6个月,驳回上诉定案。